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
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的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限于门(急)诊治疗。
二、特殊病、慢性病病种
l、恶性肿瘤(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
2、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
3、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
4、糖尿病I型、糖尿病Ⅱ型
5、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
6、肝硬化失代偿
7、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8、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
10、活动性肺结核
11、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12、类风湿性关节炎
l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审批程序
本校教职工(含退休)患慢性病需执行本办法者,由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三甲挂钩医院确诊(附两年上述挂钩医院诊断资料),校公费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对符合上述特殊病、慢性病条件者发给“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
四、就诊管理
特殊、慢性病患者凭“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到校医院就诊(或经转诊去挂钩医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使用。特殊病慢性病使用药品和检查项目须与其病种相符合,并符合江苏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否则不予报销。
五、医疗费使用限额
1、特殊病例
①恶性肿瘤,参照《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②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每月6000元。
2、慢性病:
校级领导、教授、及相当人员,每月300元。
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当人员每月250元。
其余教职工每月200元。
3、报销比例,参照《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六、可治愈的特殊病、慢性病:“如结核病、肝炎等经复查痊愈后即收回“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
七、特殊病、慢性病认定所需材料。
(一)2002年3月1日以前,凡未住过院的职工须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病情证明。
(二)相关资料:
1、恶性肿瘤必须有病理组织切片诊断报告或骨髓诊断报告。
2、肾功能衰竭必须有实验室诊断为透析治疗的病历记录。
3、活体器官移植必须有详细病历记录。
4、冠心病必须有一次心肌梗塞的病历记录或一次因心绞痛住院的出院通知书或三次明显心肌缺血的心电图诊断报告;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必须有x线诊断报告;肺心病、心力衰竭必须有一年以上病史记录及胸部X线诊断报告;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必须有一次以上住院病史或X线胸部诊断报告或并发器官损害的检查报告。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必须至少有一次住院病史及CT诊断报告。
5、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及实验室确诊的报告,并有多脏器损伤的诊断报告。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需有严重关节变形并经实验室诊断确诊、有一次住院病史。
6、糖尿病必须有两年内的三次血糖(空腹血糖)检查报告及长期使用降糖药物或胰岛素治疗的病历记录。
7、肝硬化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及实验诊断和B超诊断报告,再生障碍性贫血必须有二次以上的骨髓诊断报告。
8、慢性肾炎必须有实验诊断报告及一次住院病史。
9、结核病必须有x线诊断或相应的病原学阳性检查结果,慢性活动性肝炎必须有病毒性肝炎的病史及B超诊断报告、实验室诊断报告(表面抗原阳性及转氨酶(GPT)在正常值高限的三倍以上)。
出院通知书、病情证明、相关资料粘贴在审批表的相关资料栏并简要说明。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对所报送资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