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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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使用办法(2022年12月31日截止)
为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145号)、《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宁人社【2010】8号)以及《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南林后管【2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专款专用原则,特制订本使用办法。
一、经费来源
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按照高校隶属关系拨付给我校的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标准现为: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60元/人*年。
二、使用对象
我校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南方学院)、非定向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 管理部门
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南林后管【2010】2号)的文件要求,由后勤管理处综合门诊部管理使用。
四、使用范围
1、 校内门诊就诊:对已参保的大学生按《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南林后【2001】01号)第五条第一款执行,参保大学生门诊免除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包干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包干费用)支付。
2、 校外门诊就诊:对已参保的大学生按《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南林后管【2010】2号)第六条第二款执行,所报销的费用由门诊包干费用支付。根据本年度包干费用的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已参保大学生次年校外门诊的报销内容和比例。
3、 大学生医疗补助:对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因大病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其补助标准为:个人支付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包干费用再按2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因病产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可由门诊包干费用中给予补助,标准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支付部分全额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支付部分按80%补助,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4、 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预留基金:为预防大学生门诊费用的异常增长,出现支付赤字,设立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预留基金。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参保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的10%以内。
五、监督机制
学校成立由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财务处组成的监督小组,对门诊包干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