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疗秩序,保障用药安全,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凡是我校教职工患者因故不能来校医院门诊就诊取药的,其家属及同事在我院门诊代患者取药的,需持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患者授权委托书,无患者授权委托书的一律不得挂号取药,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周,超过一周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特此通告。请广大师生相互转告。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校医院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