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
大学生医保
我校大学生医保文件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万福绪 赵茂程
副组长:杨振华 聂永江 刘 荡 魏 勇
成 员:陈焕娣 黄 平 董 博 李 东 陈 鸿 张晓琴 李 锋 孙松平 李 琴 农春仕 管亚军 侯 波 赵安珍 肖妍玎 金 钢 李新宇 侯文军 王 锋 周 纯 周 良 秦天堂
办公室:设在校医院,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一名。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不低于原有准公费医疗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三、参保范围
我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南方学院)、非定向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四、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每学年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人·年,个人缴纳100元/人·年。首次参保另需缴纳卡费20元/张。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特困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省市有关大学生参保特困生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认定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个人缴费予以减免。
五、参保方式
校医保办公室每学年在开学时,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1、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 9月1日至10月25日为缴费期。
3、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收取缴纳。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须经本人确认,并由辅导员告知其家长同意后,原有的准公费医疗待遇不再享受,大学生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家庭承担。
4、续保管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未续保的大学生在校内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及家庭承担。
5、每学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登记办理,由校医保办公室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6、参保大学生毕业后由本人持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接手续。
六、医疗待遇
1、凡我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校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大学生日常医疗,其在校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待遇不变,因大病需转往校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使用医保卡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具体待遇依据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执行。
2、因病在校外医疗机构进行日常门诊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校医院条件限制,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到校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费用按50%比例予以报销(医保丙类项目不予报销)。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
3、学校建立大学生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方案另行制定。
4、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至校医保办公室,由校医保办公室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七、组织实施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以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大学生参保动员宣传、登记、造表、审核等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大学生参保工作;财务处统一做好收费工作;人事处做好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的人员配置工作;医保办公室做好与医保中心的协调、数据上报等具体工作。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大学生校外就医报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