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医保
教职工医保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20220813)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一、医保基本政策
1、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5 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45 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当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不满70 周岁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最低标准为100 /月(含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满70 周岁不满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20 元/月,80 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50 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最低标准为200 元/月。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且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同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购买本人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年度使用限额为2000 元;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金额超过4000 元的部分,可用于家庭共济(通过"我的南京"APP 将个人账户余额转移给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现(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年12 月份在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同时一次性划转次年南京市失能保险个人缴费金额,12 月份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顺延以后月份扣减。2022 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60 周岁(含)以上,40 元;60 周岁以下,20 元。
2、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有何规定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需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 元标准缴纳,其中: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直接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或由单位申请代扣代缴。
3、什么是"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目前,我市参保人员住院要负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 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主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主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是临床治疗必需,疗效较好,价格较低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
根据《药品目录》对药品使用限定的要求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范围,综合考虑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医生资质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分别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用药等级。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疾病3 日量,慢性疾病7 日量,最长不超过30 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 剂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4 剂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本次出院诊断疾病的用药范围,一般疾病为7 日量,慢性疾病15 日量。(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可放宽单次处方量)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使用有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或自费药品时,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其中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必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急症抢救除外);
凡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使用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购买;购买《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
5、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乙类目录范围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限额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其他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使用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以及自费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必须征得参
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精神病人须征得单位或监护人员同意),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急症抢救除外。
6、哪些诊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纳入《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范围的,或未经省、市医保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新增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未经市医保部门批准许可开展的医疗设备或诊疗项目费用,未经市医保部门准入的或不符合分级、定点管理要求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
(2)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
(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
(4)分级管理范围外的诊疗项目。
(5)定点诊疗项目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
7、床位费医疗保险如何支付
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床日35 元(综合医改公立医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床日40 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
8、哪些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服务项目: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设施: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④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
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⑥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⑦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按省医保等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9、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如何办理"门特"、"门精"准入手续
10、如何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手续
(1)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全市有"门特"登记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认定表》(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
(2)患者持《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认定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及相关病理报告或出院小结等,至相关科室,请有"门特"认定登记资质的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登记。
(3)患者带"门特"认定医师审核确认后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认定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携带《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认定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和相关病理报告或出院
小结等到各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或在"我的南京"APP 中进行登记备案。
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办理流程:
(1)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①患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就诊→②门诊病情评估→③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④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⑤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⑥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享受"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待遇。
(2)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①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就诊→②门诊病情评估→③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④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⑤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⑥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使用针对性药品费用,享受"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其他医疗费用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注意事项
(1)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指"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或或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均在指定医院申请,不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在门诊采取"门诊辅助治疗",直接到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就诊。
(2)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患者,必须遵照以下几点:
①一定要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发生费用;
②一定要在指定医院的肿瘤治疗相关科室就诊,经治医生应相对固定;
③在其他两家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④"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必须在患者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且门诊放化疗和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同一时间段需定点在同一家医院,若定点的三家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必须到市医保中心或三级医院医保办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登记手续。
⑤本人定点医院和"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11、如何办理门诊精神病准入手续
(1)患有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的参保人员,在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南京市高淳区精神病防治院直接领取《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
(2)患者持《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精神病认定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南京市高淳区精神病防治院由专科主任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
(3)患者带"门精"认定医师审核确认后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医
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精神病认定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南京市高淳区精神病防治院医保办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携带《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精神病认定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
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各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三、就医、购药须知
12、如何就医、购药
(1)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并展码或刷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就诊类别(如:门统、门特等),对未出示卡证或就诊类别告知不清的,参保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告知就诊类别(如:门慢、门特等),按有关政策刷卡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并由药店登记备案。
四、主要待遇及费用结算
13、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待遇标准见表2。
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门慢病人应告知收费人员费用单据所选就诊类别(门慢或门统),并享受对应医保待遇。
门慢病人看其他非门慢的疾病或在非门慢定点医院就诊,需要按规定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附15 家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以下医院必须经首诊医院转诊后就诊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急救、抢救不受此限制。
序号 | 编码 | 医疗机构名单 | 机构等级 |
1 | H0001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三 |
2 | H0002 |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三 |
3 | H0003 | 南京鼓楼医院 | 三 |
4 | H0004 | 南京市第一医院 | 三 |
5 | H0005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 三 |
6 | H0006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 三 |
7 | H0007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 三 |
8 | H0009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医院 | 三 |
9 | H0042 | 江苏省中医院 | 三 |
10 | H0043 |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 三 |
11 | H0044 |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 三 |
12 | H0045 | 南京市中医院 | 三 |
13 | H0010 | 江苏省老年病医院(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 三 |
14 | H0369 | 南京同仁医院 | 参照三级 |
15 | H0382 | 南京明基医院 | 参照三级 |
14、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规定
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 元,超出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在干扰素α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秦淮医疗区、南京鼓楼医院。
15、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血液透析个人负担比例见表4;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5-1、表5-2;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6。
表4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
16、精神疾病门诊、住院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门诊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时,须出具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并详细告知挂号、诊治、收费人员自己诊治的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患有精神病的患者,需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免付住院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精神病人肢体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精神病按每月160 元标准定额包干使用,住院期间不支付门诊定额包干费,每年通过单位发放给个人。
17、家庭病床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1)设床条件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 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2)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无起付标准,设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限额支付。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7。
18、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 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标准见表8。
19、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0 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
20、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 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2 万元以上(不含2 万元,下同)至4 万元(含4 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 万元以上至6 万元部分,支付65%;6 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 万元以上至10 万元部分,支付75%;10 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现为1 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五、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省内、跨省)备案手续
21、全国跨省联网医院、行政区划的信息哪里能够查询?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nhsa.gov.cn/)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查询即可查询。
22、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备案?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以下四类情况,都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的人员。
(3)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在异地长期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经我市三级医院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前三类人员简称为"长期驻外人员"。
23、参保人员应该怎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南京市医疗保障网站,登录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参保人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为本人或家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3)参保人可至市、区、街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备案。
24、长期驻外柜台备案流程是什么?
(1)选择。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异地长驻证明材料前往各级医保经办窗口,选择异地备案的省份和城市信息。代办人员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录入。由经办人员录入系统并将信息上传省、部平台。
(3)打印。生成打印《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参保人确认后签字,双方各留存一份。
(4)、归档。异地长驻证明等材料由经办人员整理和归档。
25、转外就诊人员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1)南京市三级医院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并由医院确认(备案表可以在三级医院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
(2)参保人员凭《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备案登记或就近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备案登记。小提示:转外就医备案有效期1 年,在有效期内,参保人员可多次就诊。有效期结束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延期或变更转诊信息的,可凭异地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医疗文件到南京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延期或变更。
七、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相关问题
36、如何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药、门诊精神病及使用门诊专项用药的,须办理相关的登记和准入手续;在本人选定备案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医保中心申报。申报时必须持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或小结(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票据原件。驻外门诊精神病患者每年的门诊定额包干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并及时支付给参保人。
34、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的,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市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报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市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个百分点。如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需立即治疗并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的,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不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35、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费期间医疗费用报销
本市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中断或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市内流动、异地转入)中断职工医保缴费时间在三个月内且一次性足额补缴的,自一次性足额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发票、住院的同时提供出院小结按规定办理报销。如超过三个月后再一次性足额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6、门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死亡或放弃治疗在家死亡(一般在10 天之内)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可按免收住院起付标准的住院待遇进行报销。
37、异地住院期间外购药费用报销
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职工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因就诊医院药品短缺,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院外购药费用(特药除外),由住院医院出具加盖公章的外购药处方或外购药证明,外购药费用可申请报销。外购药报销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不高于当次住院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20%,超过20%的费用由个人自付,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38、有第三人责任医疗费用报销
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参保人员提供用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事情经过说明,相关部门认定材料(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部门出具的出警记录及事故陈述、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可按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报销。如无相关部门认定材料,需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中毒)原因承诺及申报表》由商业保险公司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经核查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第三人100%责任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39、票据遗失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票据遗失的,需到就诊医疗机构复印票据存根联或医疗机构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姓名、收费项目、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合计、就诊时间等)的遗失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财务(收费)公章,并附带单位情况说明或个人承诺书(承诺票据原件未在任何形式保险机构、单位用于报销或赔偿);发票有修改的,需在修改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收费)公章。
40、符合异地就医零星报销人员,请自开具医疗费用票据两年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申报零星报销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入(出)院小结等受理材料,医保经办部门都须留存、归档,一经受理不予退还,请需要保留上述材料的参保人员,自行复印留存。
41、异地就医人员在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对已在就医地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待遇的医疗费用,将不再进行受理和补差报销。
九、如何办理市民卡挂失、补办手续
43、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如何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应及时拨打电话025-12333 进行人工挂失或自动语音挂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民卡中心、市民卡服务网点或指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也可以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 办理挂失补卡。凡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十、医疗保险违规举报奖励
44、医疗保险违规举报奖励
对单位或个人冒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医疗保险待遇的,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通过来人、来信或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1)对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行为的举报,按基金损失金额的5%进行奖励,不足100 元的补足100 元,一般不超过5000 元。
(2)对可能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举报行为酌情给予奖励。
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稽核部
来信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 号
邮编:210017
举报电话:025-86590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