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

南京林业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细则(试行)

yiyuan.njfu.edu.cn   2009-06-17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全校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引起的各种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

学校公共卫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控制、临床救治、和心理疏导;指导全校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播。各类突发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发布。
      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小组由校医院负责组建,并制定校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细则。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0、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单校区域内的,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校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

1、依据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网络的分布,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时,校医院应以最快的方式在2小时之内通过网报、电话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

2、校医院做好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与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保持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3、正常情况下,无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应根据要求进行电话“零报告”。突发事件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4、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1)责任报告单位:(1)校长办公室,(2)校内各单位;责任报告人:(1)负责全校信息报告的人员,(2)全校各部门指定的信息报告员。

2)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3)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4)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传染病事件的处置

1、一般传染病事件

当学生中出现散发的、常见的如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相关学院由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与校医院保持联系;校医院按照国家有关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向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同时依靠双向转诊系统将患者转往专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对未明确诊断的患者在校内进行隔离观察,同时各学院及宿舍管理科配合校医院对病人所在班级教室、宿舍进行消毒。配合校医院对病人密切接触的人群进行筛查,查找原发病者和排除新的感染者。

2)校医院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跟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卫生间、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工作。

3)校医院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开设防病健康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出现甲类传染病疫情事件

当出现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在市(区)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1)知情者立即向所在院系和校医院报告或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院系、校医院接报后立即向领导小组和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并成立现场指挥小组。保卫处负责封锁事发现场,隔离疑似病人,和校医院一起配合市(区)疾病控制中心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对校园实施封闭式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掌握师生员工的流动情况,师生员工外出必须向所在单位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中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聚集。不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等教学活动。

4)相关单位、后勤总公司配合校医院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卫生间等场所使用期间定时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师生员工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

当发生师生员工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知情师生员工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校医院和学院领导,直至学校领导小组,视情况报告市(区)相关部门。

2、后勤总公司负责人责令相关部门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

3、校医院立即组织现场急救,并将严重患者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4、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后勤总公司、保卫处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及时召开学生干部、辅导员会议,通报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师生员工思想稳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6、校医院配合市(区)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

当发生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1、校医院及时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报告市(区)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联系将受害师生送往医院接受救治。

3、各部门积极配合,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应急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六、善后与责任追究

1、学校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

3、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4、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根据《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级行政领导是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员工公共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5、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的;在发生突发事件后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的;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拒不服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通过各种形式散布谣言、恶意扩大事实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学校各项工作秩序的;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细则中未尽之处,参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南京市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执行。本细则从2009年4月9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