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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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林业大学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和江苏省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学校公共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服务师生健康”的原则,动员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为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公共卫生工作主要任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任务是:监测师生健康状况;对传染病防控、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对广大师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生活方式;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监督学校饮食卫生状况,保障食品与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学生宿舍的卫生状况;对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影响校园社区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等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体系
一、学校成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
成员:校办、工会、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离退休处、保卫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产业处、体育运动中心、团委、体育部、校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
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二、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建立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制定履行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定期组织公共卫生检查,消除卫生隐患,改善校内卫生环境条件,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4、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的情况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指导全校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传播;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三、公共卫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的各项卫生活动,做好卫生宣传工作。
2、熟悉各类卫生法律法规,了解学校卫生死角位置,以及卫生事件易发重点部位。
3、进行经常性的公共卫生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学校卫生制度行为,预防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4、一旦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正确地做出反应,按学校的应急预案积极处理;卫生防疫部门到达后,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5、在校师生出现突发性卫生事件,迅速组织救治,遇到校内无法处理,迅速联系120急救中心或本地医院。
第四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学院、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各学院、各部门具体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的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起草制定学校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各部门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公共卫生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定期对学校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5、对全校师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和培训;对食堂、食品店以及小卖部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知识学习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的演练。
6、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资料档案。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当好领导的参谋,组织指挥救护或预防工作。
8、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组织交流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经验,促进学校各项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10、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二)校医院工作职责
1、加强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及健康教育讲座,利用板报、广告栏、校报或网络等媒体,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及个人卫生知识。尤其要根据季节的变化,提示防病的重点,及时公告重点传染病的流行趋势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防范要点等。
2、制定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培训的内容除常见突发事件应急抢救和自身防范知识外,还应包括常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增强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意识。对学校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消毒防护的培训。
3、加强医疗急救的保障工作,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如食物中毒、肠道或呼吸道传染病等,保证校医院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消毒药品等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类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及时抢救和治疗病人。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应作好详细的登记工作;病历书写应完整、详尽;对需要转院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卫生事件发生原因。
(三)学生宿舍区主管单位职责(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1、负责学生宿舍区内的公共卫生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学生宿舍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加强对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发现学生宿舍区内安全隐患或公共卫生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对学生宿舍区公共卫生设施设备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5、对全体住宿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制定公共卫生管理办法,对违反公共卫生纪律的责任者进行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原因。
6、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公共卫生资料档案。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当好领导的参谋,协助指挥救护或预防工作。
8、负责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减少心理疾患的发生。
(四)教务处职责
1、负责将大学生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按规定要求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
2、负责教室、实验室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五)校团委职责
1、配合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策划、组织卫生知识讲座。
2、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六)体育部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提出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的计划。
2、体育课进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活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春健身活动。
4、做好学生体质测定工作,实施大学生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七)宣传部职责
1、根据公共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配合后勤处校医院做好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传染病等宣传教育工作。
(八)保卫处职责
1、负责起草制定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见南林委[2008]10号)。
2、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日常公共卫生管理中执行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学校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工作。
2、负责有关信息的报告和对外发布,特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把握舆论导向和对外的信息发布。
(十)各学院职责
1、负责建立各学院、班级二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2、负责设立各学院、班级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员;各学院学生宿舍设立公共卫生督查员。
3、宿舍卫生督查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若出现3名以上相同症状者,及时报告学院责任人,学院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校医院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一)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隶属单位、服务场所的公共卫生管理;并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面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师生员工日常卫生管理、健康状况监测、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督导检查。
二、学校公共卫生监督检查采取主动接受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校内部自我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行政机构检查和专业防治机构督导外,由校医院根据传染病发病的季节特点,对学校各单位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外,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各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情况和记录情况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监督和考核。后勤管理处综合科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责任部门,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食品卫生情况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教学楼、图书馆、行政楼等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包干区日常督导管理和检查。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七、学校公共卫生组织每学期对食堂、宿舍、班级、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并负责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视情况在全校公布。
第六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学院、部、处以及班级等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体检经费、卫生费使用;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有计划、有经费保障。
三、 加强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宿舍卫生督查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技能的培训。
四、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一、 学校在年内无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则给予公共卫生组织成员相应的奖励,并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将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要求,对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一)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学校法人代表)、学校主管领导(分管卫生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主要管理责任人(后勤管理处处长)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和食堂主任)的行政责任。
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学院、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及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