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读本

yiyuan.njfu.edu.cn   2020-02-08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读本

(此读本由医疗机构翻印,供职工学用)


2019 12 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医院陆续发现了多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现已证实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对热敏感,56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二、病例发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二、此次疫情的临床特点

(一)临床表现

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症状少见。约半数患者多在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值得注意的是重症、危重症患者病程中可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多在1 周后恢复。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二)实验室检查

发病早期外周血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减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部分患者出现肝酶、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多数患者C反应蛋白和血沉升高,降钙素原正常。严重者D-二聚体升高、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减少。

(三)胸部影像学

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三、病例定义

(一)疑似病例(原观察病例)

同时符合以下2 条:

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 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

1)发热;

2)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二)确诊病例

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基础上,痰液、咽拭子、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重症病例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呼吸频率增快(≥30 /分),呼吸困难,口唇紫

2.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4.肺部影像学显示多叶病变或48 小时内病灶进展>50%

5.合并需住院治疗的其他临床情况。

(四)危重症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四、鉴别诊断

主要与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其他已知病毒性肺炎鉴别,与肺炎支原体、衣原体肺炎及细菌性肺炎等鉴别。此外,还要与非感染性疾病,如血管炎、皮肌炎和机化性肺炎等鉴别。

五、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需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 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 天),方可排除。

六、治疗

(一)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确定治疗场所

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二)一般治疗

1.卧床休息,加强支持治疗,保证充分热量;注意水、电解质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密切监测生命体征、指氧饱和度等。

2.根据病情监测血常规、尿常规、C-反应蛋白(CRP)、生化指标(肝酶、心肌酶、肾功能等)、凝血功能,必要时行动脉血气分析,复查胸部影像学。

3.根据氧饱和度的变化,及时给予有效氧疗措施,包括导管、面罩给氧,必要时经鼻高流量氧疗、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等。

4.抗病毒治疗:目前尚无有效抗病毒药物。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成人每次500 U,加入灭菌注射用水2ml,每日2 次);洛匹那韦/利托那韦每次2 粒,一日二次。

5.抗菌药物治疗: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加强细菌学监测,有继发细菌感染证据时及时应用抗菌药物。

6.其他: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d

(三)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治疗

1.治疗原则: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

2.呼吸支持:无创机械通气2 小时,病情无改善,或患者不能耐受无创通气、气道分泌物增多、剧烈咳嗽,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应及时过渡到有创机械通气。有创机械通气采取小潮气量"肺保护性通气策略",降低呼吸机相关肺损伤。必要时采取俯卧位通气、肺复张或体外膜氧合(ECMO)等.

3.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四)中医治疗

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参照下列方案进行辨证论治(本方案不可用于预防)。

1.湿邪郁肺

临床表现:低热或未发热,干咳,少痰,咽干咽痛,倦怠乏力,胸闷,脘痞,或呕恶,便。舌质淡或淡红,苔白或白腻,脉

治法:化湿解毒,宣肺透邪。

推荐处方:麻杏甘汤、升降散、达原饮。

基本方药:麻黄、杏仁、草果、槟榔、蝉蜕、连翘、苍术、桔梗、黄芩、牛蒡子、生甘草。

2.邪热

临床表现:发热,口渴,不欲饮,胸闷、咽干少痰,纳差,大便不畅或便。舌边尖红,苔黄,脉浮数。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推荐处方:麻杏石甘汤、银翘散。

基本方药:麻黄、杏仁、石膏、桑白皮、金银花、连翘、黄芩、浙贝母、生甘草。

3.邪毒闭肺

临床表现:高热不退,咳嗽痰少,或有黄痰,胸闷气促,腹胀便秘。舌质红,苔黄腻或黄燥,脉滑数。

治法:宣肺解毒,通泻热。

推荐处方:宣白承气汤、黄连解毒汤、解毒活血汤。

基本方药:杏仁、生石膏、瓜、大黄、麻黄、葶苈子、桃仁、赤芍、生甘草。

4.内闭外脱

临床表现:神昏,烦躁,胸腹灼热,手足逆冷,呼吸急促或需要辅助通气。舌质紫绛,苔黄褐或燥,脉浮大无根。

治法:开闭固脱,解毒救逆。

推荐处方:四逆加人参汤、安宫牛黄丸、紫雪散。

基本方药:人参、附子、山茱萸,送服安宫牛黄丸或紫雪散。

七、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

体温恢复正常3 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 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八、转运原则

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医务人员防护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强化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二)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防护措施,根据不同情形,做到以下防护。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

3.为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心肺复苏,插管前手动通气和支气管镜检查等)时:(1)采取空气隔离措施;(2)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3)眼部防护(如护目镜或面罩);(4)穿防体液渗入的长袖隔离衣,戴手套;(5)操作应当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6)房间中人数限制在患者所需护理和支持的最低数量。

(三)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手套前应当洗手,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应当立即流动水洗手。

(六)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

(七)每位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加强患者管理

(一)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规范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隔离区。

(二)患者进入病区前更换患者服,个人物品及换下的衣服集中消毒处理后,存放于指定地点由医疗机构统一保管。

(三)指导患者正确选择、佩戴口罩,正确实施咳嗽礼仪和手卫生。

(四)加强对患者探视或陪护人员的管理。

(五)对被隔离的患者,原则上其活动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减少患者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防止患者对其他患者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疑似或确诊患者出院、转院时,应当更换干净衣服后方可离开,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

(七)疑似或确诊患者死亡的,对尸体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3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5%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填塞患者口、鼻、耳、肛门等所有开放通道;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个人物品经消毒后方可随患者或家属带回家。

一、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

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区穿戴防护用品程序

1医务人员通过员工专用通道进入清洁区,认真洗手后依次戴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帽子或布帽、换工作鞋袜,有条件的可以更换刷手衣裤

2、在进入潜在污染区前穿工作服,手部皮肤有破损或疑似有损伤者戴手套进入潜在污染区。

3、在进入污染区前,脱工作服换穿防护服或者隔离衣,加戴一次性帽子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共穿戴两层帽子、口罩)、防护眼镜、手套、鞋套。

医务人员离开隔离病区脱摘防护用品程序

1、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先消毒双手,依次脱摘防护眼镜、外层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外层一次性帽子、防护服或者隔离衣、鞋套、手套等物品,分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次消毒手,进入潜在污染区,换穿工作服。

2、离开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先洗手与手消毒,脱工作服,洗手和手消毒。

3、离开清洁区前,洗手与手消毒,摘去里层一次性帽子或布帽、里层医用防护口罩,沐浴更衣,并进行口腔、鼻腔及外耳道的清洁。

4、每次接触患者后立即进行手的清洗和消毒。

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或者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立即更换。

6、下班前应当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十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常见问题解答

(一)新型冠状病毒WHO的命名是什么?

答:2020年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造成武汉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二)诊什么样的患者需要分诊到发热门诊?

答:同时具备:1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2有发热(耳温超过37.5℃)、乏力、干咳等症状。

(三)我院发热门诊设在何处?

答:*号楼*楼西侧病房,电话:。

(四)患者如何引导至发热门诊?

答:分诊台人员发放外科口罩给患者及陪同的人员,并工作人员将其经指定路线引导患者至发热门诊

(五)发热门诊患者胸部CT或胸片在何处检查?

答:发热门诊内专设胸片检查室;胸部CT————

(六)发热门诊什么样的患者疑似病例呢?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条: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发热;具有相关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七)发热门诊患者经临床诊断考虑为疑似病,应该怎么办?

答:发热门诊医生初步判断为疑似病例的必须就地隔离,经专家组会诊后,排除的病例按普通患者流程分流救治,未能排除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办公室,联系区疾控前来流调和取样(咽拭子和血清),再联系市卫生健康转诊市定点救治医院

(八)进入发热门诊的疑似病例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隔离?

答: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集时间至少间隔1天),才能解除隔离。

(九)怎样的患者确诊病例呢?

答:发热门诊确认为疑似病例,其痰液、咽拭子、下呼吸道分泌物检测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全基因测序结果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确诊病例的增加同时需院内专家组确认。

(十)院患者出现发热应该怎么办?

答:1发病前两周内没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未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按常规正常诊疗,但是要严格观察(目前不能排除没有武汉发热患者接触史的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

2、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行血常规、降钙素原、C-反应蛋白、血沉、D-二聚体及胸片CT等检查考虑为疑似病例者,立刻联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办公室,协调专家组会诊。

(十一)诊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的医务人员要注意啥?

答:标准预防加飞沫隔离;手卫生及个人防护。

(十发热门诊垃圾如何处理?

答:双侧黄色垃圾袋,按医疗废物处理。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供稿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