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疫情报告制度

yiyuan.njfu.edu.cn   2009-07-22


疫情报告制度

 

1、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进行制定。

2、执行首诊医生报告制,凡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填写传染病卡片,上报传染病专干审核、登记、网络直报。

3、严格门诊日志、检验科登记、放射科登记、住院登记检查制度,要求字迹工整无漏报。

4、负责医生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应于2小时内及时报告,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应于24小时报告。

5、定期对医务人员和新调入人员进行突发性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培训。

6、传染病报告在本单位保留三年。

7、配合市、区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调查和标本采样,接受上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8、为保证疫情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杜绝迟报、漏报、瞒报。